居间合同概念

法条内容:?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

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3、居间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关系?

(1)居间与委托。居间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他人订约充当媒介,其服务的范围有限,而委托则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至于事务的种类则很宽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居间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可为无偿合同。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而受托人在为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场合,是以委托人之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

(2)居间与行纪。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对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的具体商洽活动,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介入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居间与经纪。狭义上的经纪是居间的同义语,但广义上的经纪还包括行纪与委托。现实中的经纪人往往兼具其中的数种职能。